202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如下:
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贵州、广西、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四川、云南、宁夏、青海。
改革的内容:
1、实施把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分开的人才选拔方式。
2、完善高中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学好各门课程,克服文理偏科现象。
3、部分科目实行一年多考,减轻学生高考压力。
4、完善高考招生名额分配办法,清理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5、加快建立多渠道升学和学习立交桥,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多次选拔机会。
高考改革的效果:
据介绍,2015年,按照促进公平、科学选材的原则,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正全面展开、有序推进。高考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至5个百分点以内,比2014年下降1个百分点。
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得以提高,定向录取贫困地区农村学生7.5万名,比2014年增长10.5%。
此外,2015年,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减少63%。31个省份全面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自主招生调整为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重点考查学生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到招生计划数的50%。上海、浙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其余29个省份也陆续制定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中西部地区高考录取率将继续提高,重点大学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工作将实现民族自治县全覆盖,比2015年增加1万人。
同时,教育部将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推进考试内容改革;各地要加强考试机构和命题队伍建设,严格规范组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根据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高考综合改革方向不动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省于2014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5年多来,我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初步构建了更加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和丰富多样的高考招生制度,顺利完成三轮高考招生录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当前,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在系统性和协同性、条件保障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要坚持深化改革,努力实现积极推进和稳妥推进相统一、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促进公平和提升效率相统一。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做到以生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协同推进,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强化高校招生端的牵引作用、中学端的推动作用、社会端的助力作用,凝聚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的思想共识,为高考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的具体措施
(一)高中学考按年级定时定科统一安排,同一年级统一科目统一时间开考,从2020年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
(二)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从2年有效改为当年有效,从2021年1月考试起实施。
(三)选考科目等级赋分的分差由3分改为1分,从2022年1月选考起实施。
(四)录取分段由三段改为两段,从2021年招生录取起实施。
(五)语文、数学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从2023年起实施。
(六)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作为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组织,考试合格作为报考条件,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仍全省统一组织,从2022年招生录取起实施。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高考综合改革的属地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改革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问题预警、响应与化解能力。
(二)凝聚思想共识。大力宣传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分级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引导广大高中学校校长、教师加快转变教育理念,积极投身高考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的评价机制,纠正单纯以升学率评价教育、学校和教师的片面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政绩观。
(三)强化条件保障。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适度增加普通高中的附加编制数量,用于配置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充分考虑高考综合改革后高中教师工作量变化的实际,在绩效工资及年度考核奖分配时充分体现绩效和激励因素,向工作量增加较多的教师倾斜。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快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等教学场地建设。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入闱命题(制卷)专业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加快命题基地建设,提升命题和考试质量。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原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zj.gov.cn/art/2020/6/22/art_1229017138_650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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