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始建于1952年。1958年定名为甘肃财经学院,开始实施本科教育。1981年更名为兰州商学院,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领导。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甘肃为主的管理体制。201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是黄河上游甘、青、宁三省(区)一所财经类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和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院校代码:10741。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和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研;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2017年我校共有54个本科专业面向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录取,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确定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上海、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以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无分数级差。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未录满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对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总分如再相同则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根据单科成绩高低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愿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如下:
1.文科类专业:3800元/人·学年;
2.理科类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统计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4300元/人·学年;
3.工科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4500元/人·学年;
4.外语类专业:4300元/人·学年;
5.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6.1+2+1项目中美大学实验班:第一学年12000元/人,第二、三学年学费按外方规定标准由就读考生缴纳,第四学年3800元/人;
7.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人·学年,预科期满转入本科阶段后,按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相关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和平校区住宿费850元/学年;
段家滩校区住宿费700元/学年。
(注:入学报到时如有新标准,则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学金及科技创新奖、外语成绩优异奖、品德优秀奖4项专项奖学金。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各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500元/人·学年—2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贫困生资助项目
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学校设有东方富海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慈善机构等资助的各类助学金。除以上资助项目外,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地方政府牵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全面开展,各省区均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用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制度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考生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招生录取资讯。
学校网址:http://www.lzufe.edu.cn
联系电话:0931 5259988
版权声明:本文为 “金碧辉煌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