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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高考喜报(四川高考加分政策)

 2024年01月04日  阅读 90  评论 0

摘要:[db:Intro]

四川高考加分政策如下:

1.烈士的子女

目前高考加分最多的一项是大部分省份加20分,只有少数省份只加10分。

2.退伍军人

(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高考加分最多的项目之一,一般为20分;

(2)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高考加分最多的项目之一,一般为20分;

(3)自主创业:大部分省份加10分,少数省份加5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考生。

其中一个常见的加分一般是10、5分,部分省份只加3分。

每个省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省份甚至可以拿到高达20分的加分(国家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0分),有的省份可以拿到15分、10分、5分不等的加分。另外个别省份没有这个加分项,相关考生只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资格。

有地域性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县(市、区)的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其户籍在2020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才能享受当地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其中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报名结束后,三州十七县两区的所有考生和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都要在报名确认时就享受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照顾进行申报,市、县两级招考机构和中学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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