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考试过程中将资料进入考场属于违规违纪的不诚信行为,如果只是自己作弊,没有组织他人或者为他人作弊,一般不涉嫌犯罪。
作弊作为一种欺骗行为,必然引起考生本人的紧张不安,产生不必要的考试焦虑而影响答题,且一旦作弊失败,考生通常会因为羞愧、失望和沮丧等不良情绪的产生而影响下一科目的考试,甚至还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心理上的“阴影”。
考生虽有可能通过作弊在某次考试中获得高分,但这并不能衡量该生真实的知识水平,更不利于该生今后学习和工作的改进。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人民网-打击考试作弊必须更严更精准
高考被认定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扩展资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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